第四百二十章 社会保障-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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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附议。”……

  教育部总长孙彬的建议,得到了殿内大臣的一致认可,众人一致拱手请求道。

  “诸位皆是国家栋梁,君臣上下一心,何愁国民教育不成!何愁国家复兴不成!”

  不管下面的大臣们是否真心愿意掏出钱财贴补初级学堂免费教育,李明远面上依旧一副满意的神情。

  “财政拨款和国民募捐的资金能够为本土家庭减轻一部分经济支出压力,但是仅仅依靠初级学堂学费减免制度,仍然无法解决贫困家庭儿童入学问题。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学儿童问题,便要从他们的家庭着手,模仿德意志帝国,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

  德意志帝国在1883年颁布实行了西方国家中,第一个社会保险法案—《疾病保险法》,将受保险人的范围限制于矿山人、采石以及年收入2000马克的底层白人家庭。

  而依照本土地区国民的实际情况,大汉国可以把《疾病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扩化,凡是月薪在6汉元以下的农业工人、仆役、小学和家庭教师、剧场雇工、船员以及从事家庭工业者都必须进行强制保险,

  保险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比如企业工人保险费用,一般由雇主负

  担总保险费用的三分之二,工人负担三分之一,工人每年所缴纳的保险数额,限制在年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内,不得超出这个范围。”

  “雇主和工人缴纳的《疾病保险法》是否要纳入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内?”

  “不错,雇主和工人缴纳的保险金统一存蓄在中央银行,同时,由雇主和工人两方代表组成保险资金监督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和中央银行各地方分行共同监督管理保险资金的储备以及使用情况。”

  李明远将自己知道的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与众人分享之后,数百名官员根据本土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时代背景,稍作讨论和修改后,在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问题上,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中央政府准备针对本土地区全体国民,筹备建立以《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遗孤、残疾保险法》三项保险法案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

  《疾病保险法》保险内容包括免费诊治、医疗护理、死亡丧葬费和病中养病费。养病费约为被保险人平时工资的一半,从生病的第三天起开始支付,如果疾病延续半年,其后的养病费就转由意外事故保险基金支出。

  《意外事故保险法》预备在正式颁布的前十年,也就是年间,只适用于少数特别危险的职业,

  十年之后,将《意外事故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月薪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三成以下的全体国民,包括邮政、电报业

  务、铁路业务、海陆军工场、政府雇员等行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意外事故保险法》提供的社会保障。

  维护意外保险的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经营同类业务的雇主组成一个保险会社,以便管理基金。

  任何人开设或取得一种属于该法范围内的业务时,同时也成为本地同行业雇主组成的保险会社的会员,并按照其开付的工资账单以及他的雇工所担危险的程度向会社缴纳保险金。这一类会社都由雇主选代表管理,会杜对支付的赔偿费完全负责。赔偿费的多少由本土法律规定。

  凡在受雇期间并非因玩忽职守或越轨妄动而受到意外伤害,失去工作能力3天以上或死亡者,都应得到赔偿。赔偿包括免费的医疗调护和现金抚恤。现金抚恤的支付为:从受伤第4天起至第4个星期结束,由疾病保险基金中付给本地同类工人月工资的50%,但每月不超过10汉元。

  从第5个星期起至第13个星期结束为止,除前项现款外,由雇主保险会社加付日工资的1/6。

  第13个星期之后,按受伤人平均每年收人的2/3计算,全部由雇主保险会社支付。终身残废者的抚恤金额为其平均年收入的2/3,

  死亡丧葬费为死者年收入的1/15,另加总额不超过死者年收入60%的赡养费。

  《遗孤、残疾保险法》作为解决失学儿童问题的直接方案,将在月份之前,最先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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