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二章 葬礼(4)-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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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理论上来讲,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理的权利。”袁律师说完后,顿了顿,“但是,实际情况中,挪用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可避免。”

    叶静嘉听到这里,心中一沉,看起来这件事情,她不能不管。

    当即便请教对方,有关监护人的问题。

    “关于监护人的问题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现在,叶怀瑾与叶怀信的祖父母去世,外祖父母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他们也没有成年的兄、姐。

    叶小姐作为关系密切的亲属,愿意主动承担责任,从法律上来讲,完全可行。只需要,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即可。”

    叶静嘉想了想,又问,“如果,他们大伯也想当监护人?我是否有竞争优势,能顺利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吗?”

    “监护人的选择与血缘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所以,理论上来讲,你们拥有同等的竞争权利,但是有一点很重要,法院也会更倾向于未成年的意愿。既然你说,是叶怀瑾等二人主动要求你当他们的监护人,那么只要你愿意,就可以成为他们兄弟的监护人。”看完记得:方便下次看,或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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