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章 阁下有受迫害妄想症-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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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个确认那些没什么大分歧的点,竟然也能用掉一整个上午的时间,这一点或许会让不熟悉法律实务的看官觉得诧异。

    可见,真正的诉讼程序有多么冗长,远不是律政剧里那样“说几句就休一次庭”的错觉。

    电视剧么,只是把那些没什么矛盾点的“体力活”快进了。

    但现实中是绝对不能,也不敢快进的。

    任何一个点,没有问过双方意见就直接想当然地漏过去,那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将来案子审完后,其中一方不服判决,将来要上诉,只要在上诉状里写上一句“XXX相关事实点,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双方确认”,那么二审法院接到状子,少不了会判个“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那一审法官的绩效,就等着刷刷刷被扣吧。

    一年多几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仕途就到头了。

    所以,当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再审之后,他本人好歹还能立刻拍屁股走人去食堂,而书记员和双方代理人还得继续忍着辘辘饥肠等一会儿。

    等书记员把上午庭审的三方意见全部打出来,签字画押之后,书记员才会放人离开——法庭上的每一句涉案意见,都是记录在这上面的。

    将来上诉时想用“XXX相关事实点,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双方确认”这种说辞来讹一审法院,能不能讹成功,证据就看书记员让双方签字画押的庭审记录。

    所以书记员这种又穷又扑街的岗位,永远是法院里最晚吃饭的人。

    冯见雄和史妮可也随便在外面用了点饭,养精蓄锐午休了一会儿,下午2点继续回来开庭。

    “看对方的样子,那个李律师明显是放弃了外围抵抗,准备专心强调‘在被告知道我方商标之前,已经善意在先使用的范围’了,这是打算保住继续使用权的打法吧?对方全力拼这一个点,证据肯定很充分……”午餐的饭桌上,史妮可便这样随口担心了一句。

    冯见雄不足一哂地吐槽:“再充分又怎么样?你不是都知道我做了哪几手准备了,有啥好担心的?”

    史妮可一想也对,便释怀了。

    她又不是开了弱智光环的晨间剧女主角。冯见雄出庭之前做过哪几手准备,她完全都知道,所以就算是担心,也担心不到哪里去。

    只有日剧李狗嗨里的傻白甜,才会连看到同事的出庭表现,都惊讶得下巴都掉下来——这纯粹只是戏剧性的需要,为了凸显主角装逼打脸功力的突兀,才强行开弱智光环的。

    废话少说,2点转眼就到。

    窝囊保守了一上午的李义风,终于开始火力全开:

    “我方委托人从大约6年前,也就是2001年初,就已经在本省大部分范围内使用包括‘海鲜干妈’在内的全部3个涉案商标。

    这是我方委托人从2001年以来的销售发票存根,每年都有3~10张的票面信息足以显示:所销售产品的品名中,包含了上述商标的字样。

    而众所周知,在2001年时,原告方‘黔贵L干妈’公司的商标才刚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被通过注册不满一年,只是一个西南数省的地方品牌,在东南吴越地区根本没有批量销售记录,也没有正式的渠道经销商体系。

    而且,当时原告方只是成功注册了第30大类下的相关商标,并没有注册第29类——而第29类下,显然还是我方委托人成功注册在先。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我提请尊敬的审判员注意:当时我方委托人完全是在不知道有‘黔贵L干妈’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在吴越省本地善意有效注册并在先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

    根据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我刚才陈述的情况,显然是符合该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善意在先权利”,理应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即使原告方的相关商标在此之后在我省范围内渐渐驰名,也不该追溯限制我方委托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市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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