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纵横捭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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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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