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章 屈打成招-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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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一会儿,从远处传来一阵锣鼓声,藏在小巷深处的冯过等人望见十数名衙役簇拥着一顶官轿从远处缓缓走来,就当冯过想要仔细瞧瞧这萧县令时,突然不知从哪里冲出一个女子,双手捧着血书一下子跪倒在萧县令的轿子前,声泪俱下地大喊道:“大人!我父亲他是冤枉的啊!”

    按大定律令:有百姓拦轿告官、诉冤不得阻拦,违者笞五十。一个师爷模样的人赶忙接过血书,呈给了轿中的萧县令,不料刚过一会,血书就被扔在地上,萧县令说道:“此案已结,没有什么冤枉一说。”

    话音刚落,一旁的衙役们便不顾那女子的阻拦,强行将她拖拽到一边不再理睬,随后扬长而去。

    在萧县令一行人走后,只见那名女子瘫坐在地泪流满面,手里还紧紧攥着那封血书,冯过走到那名女子面前,问道:“姑娘,你有何冤情?尽管告知于我。”

    那女子一腔悲愤无处宣泄,见到冯过气度不凡,且面带善意地询问,便放下了戒备,对着冯过打开了话匣子,诉说着她和她父亲的冤情……

    原来这女子名叫孟兰,与父亲孟大宝相依为命,孟兰父亲是做布匹生意的商人,恰逢今年春季布匹换新大卖,使得生意很是火热,孟大宝为了多挣些银两便前去邻县补货去了,一直忙到这年的冬天才回家。当晚,孟兰见父亲回家很是高兴,便多炒了几个菜,孟大宝接连几碗酒下肚喝得大醉,躺在床上呼呼大睡,孟兰见状也是不忍打扰,简单收拾一番过后便早早睡下了。

    深夜,睡梦中的孟兰被父亲喊醒,恍惚中的孟兰听见门外的父亲大喊:“不好了!有人死了!!”等孟兰穿好衣服急匆匆跑向门外的父亲时,只见一个陌生男人躺在自家院内,手里还死死地抓着一个自家的钱袋子,孟兰一个弱女子哪里见过这种场面,顿时被吓得花容失色,陪着父亲一起跑去县衙报官去了。

    不久后,七八名衙役们便赶到了现场,因为是命案,所以县衙对此十分重视,将发现尸首的孟大宝带回了县衙审问。

    孟兰认为此事是强盗入室盗窃不成,反倒是因此意外丢了性命,本想着衙门是盘问一番过后就归还钱财,放他们父女二人回家静静等待真相水落石出,不料那萧县令及一众衙役们都一口咬定死者是孟大宝所杀。

    孟大宝当然是不承认自己有罪,坚称他是清白的,但萧县令却表示道:此案证据确凿,贼人就是被孟大宝所杀,要不然怎么会平白无故出现在孟家?尽管孟大宝一再喊冤,但萧县令已经没有了耐心,便命手下的衙役们给孟大宝上刑,孟大宝年近半百哪里吃得消,在严刑拷打下只得承认自己杀人,屈打成招……

    冯过听到这,冷哼了一声。

    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实物证据则有犯罪工具、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定刑统》规定,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罪犯的口供,也可以根据物证定罪,表明物证的效力已经超过了口供。

    在司法机构对案件不能确定、嫌疑人又不肯招供的情况下,可以加以拷讯;如犯罪事实经过验证无疑,则可以“据状断之”,不必拷掠。

    为了防止官吏非法刑讯,政府对刑具也做了统一规定。杖是大定官定的刑讯工具,定制规定,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能超过二寸,小头宽及厚度不能超过九分,重量不能超过十五两,刑讯杖不能留节,也不能加钉子或筋胶之类的物件。刑讯部位为背、腿、臀,每次三十而止,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如在刑讯过程中犯人死亡,则根据相关官吏故意和过失、被拷人有罪和无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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