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第 6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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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莎贝拉早就想成立一家……不,  两家公司了,一家为希莱尔(她一直都是以个人名义去经营希莱尔,只进行了商业登记而没有注册公司),另一家为拥有希莱尔的母公司。

        原因主要是她的业务范围太广阔了,  现在有时装界的希莱尔,  之后还有零售界的女性用品及超级市场,  说不定还会有更多,  因而需要一家母公司去作为多个品牌的持有人。

        为什么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去经营多个品牌呢?首先,伊莎贝拉没有分/身术,光是经营希莱尔就令她吃不消了,  这意味着她以后很可能要请人去管理别的业务,于是这就会形成一个行政架构,  那么拥有母公司的好处就是她可以直接对下面的各个管理者负责。

        执行的人可以有很多个,但是拥有实质决策权的人只能有她一个,这样才是最有效率的行政办法。

        这样说吧,“希莱尔”是一个品牌,  又是一个公司,但是“布朗特”可以成为一个集团。

        除了行政的考虑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考虑便是税务。

        美国的税收主要分公司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后者的税率很重,而且是采用累进制,  由10到37,希莱尔的收入都算进伊莎贝拉的个人所得税里,随着她的收入越来越高,  她所缴的税也越来越重。

        公司所得税同样采用累进税率制,  但税率比个人税要低——这里所指的是联邦税。除了联邦税,  公司还要缴交州税,  税率由州政府订立,每个州都不一样,甚至有一些州是免税的。

        伊莎贝拉让艾伦帮她计算过,用公司的名义缴税会比较便宜,除了税率较低以外,政府为鼓励企业而设立了不少的免税项目或者优惠。

        再者,两个独立的公司之间无法参与对方的营运,比如调动资金。如果希莱尔及超市都以她的个人名义经营,那当然没问题,她的钱爱放在哪里就放在哪里。

        但若果为了少缴交一点税而成立公司的话,两家公司的资金就不能互相流通了——小额可以在掩人耳目之下进行,但大额的交易可能会惹来洗黑钱的问题。

        所以,如果希莱尔是a公司,而她又想用b公司的名义去经营一家超市但没有资金,a公司不能直接拨资给b公司,除非以投资的名义来进行。

        然而,我投资我自己这种做法又会引来其他问题……

        唯有两家公司同属一个母公司,而这个母公司对它们都拥有100的股份,才可以随意调动资金。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用一家公司去同时经营希莱尔和超市这两个品牌呢?因为每家公司只会缴一次税,这意味着希莱尔和超市的所得税将会一起缴交,由于两者属范畴完全不同的业务,那么还是分开比较好。

        美国的税制是很复杂的,上辈子伊莎贝拉是按工资报税的,压根不用考虑这么多的东西,所以关于公司税的这些事情也是她找律师咨询才知道的。

        布朗特公司吗……这听起是一份家族产业,查尔斯·金百利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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