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章 谁说这不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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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毅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他对很多事的看法好像有点太过于极端。

    或者说,当其他一部分人看这件事觉得很正常的时候,他就觉得不正常。

    比如现在,网上出现了一些报导,说汉南省有个叫喜来公司的,在联智上发布了招聘信息。

    而后呢,便有人在联智商应聘了。

    一般在网上应聘过的人呢都知道,这种网上投递简历应聘的情况,对方的人事专员会进行审核,这个审核有具体的时间。

    然后会给出一个结果,看你是不是合适这个岗位,不合适,需要给出理由。

    于是呢,人家就给出了一个理由。

    不合适理由:汉东人。

    然后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就被曝光到了网上。

    只是引起的反响并不大,毕竟不是什么事都能上热搜的。

    正所谓“太阳底下无新事”,这年头新闻太多了,真的太多了。

    虽然引起了一部分人的关注,但是评价却有点两极分化。

    有的人认为这是地域歧视,这样的公司根本不配开着。

    然而,这种比较极端的言论很快就得到了反驳。

    “虽然确实有点地域歧视的感觉,但抛开这个来说,人家公司做的有错吗?人家违法了吗?”

    “这年头键盘侠们管天管地,连别人要招什么人都得管?”

    “对啊,好像没有违法吧,我翻完了劳动法都没发现什么问题,这连合同都没签呢,不对,这双方连面都没见,只是拒绝了而已。”

    这部分人的观点也很简单,想招什么人,决定招什么人,拒绝招什么人,这是人家公司的自由。

    你总不能说人家一个公司连想招什么人都不能决定了吧!

    还有一些自诩是法律人士的网友出来开始分析了。

    “就算以民法典来看,这招聘信息就是个要约邀请吧,怎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呢,不会有人连什么是要约邀请都不知道吧?不会吧不会吧?”

    这里就得聊一下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了,或许在行外人看来这有点莫名其妙,为什么还要区分。

    但事实上很有区分的必要!

    很简单,要约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什么,前者是指有人想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听着就感觉很麻烦,签个合同而已,又是要约又是要约邀请。

    不是专业人士不需要去记那些比较繁琐的法条解释,只需要记住例子就行了。

    毕竟以案释法是最简单最直观的。

    张三和李四说,诶李四,你那块表看着很漂亮,可以一块钱卖我吗?

    这个叫要约,代表着一种想要缔结合同的表示,有法律效力。

    说好的一块钱买,结果人家都准备好了你又不买,那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你这其实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因为别人已经准备,你的违反导致出现了损害,那你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后者,张三和李四,我戴着的这块表挺漂亮的,你想不想买啊?

    这叫要约邀请,就算是到时候反悔了也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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